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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关于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布者: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6-06-12
浏览次数:
141
全院教职工: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据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多次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部门沟通协商,通过历时近两个月的数据收集与整理工作,测算出我校教职工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化情况及调整幅度,制定了基数上调方案,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具体办法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对象为2016年5月份在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汇缴公积金并且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的人员。具体包括沈阳师范大学主校区,沈阳师范大学附属艺校等单位人员。
  原纺校人员在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汇缴,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将按照沈阳市公积金中心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人事代理和人事派遣人员因公积金关系不在学校,亦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二、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5年工资表中的:档案工资、校内津贴(或博补)、13薪、8月份补发的工资、补发的13薪之和除以12。
  其中2015年工资表中的档案工资的结构分为两部分:
  1、2015年1―7月份档案工资构成为工资表内的“岗位工资、薪级、10%、岗位、卫生费、粮煤、教护、儿保、家补”等项目;
  2、2015年8―12月份档案工资构成为工资表内的“岗位工资、薪级、10%、基础性绩效、教护、儿保“等项目。
  三、新扣缴额计算
  每月新的扣缴额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扣缴比例)12%,(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1月份起执行,即需要在职工6月份工资中补扣1―5月份的月涨幅差额(补扣额=月扣缴增加额×5)。

  不明事宜可咨询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科。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86592976